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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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江秉承勤勉尽责、竭诚服务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 2009年8月13日,韩女士首付11.5354万元单独按揭购买了位于东山国际新城20栋某某楼某某号的房屋,婚后由夫妻双方在共同还贷,韩女士于2010年11月10日就取得了房屋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现房屋价值500000元。
    2023-06-21
  •       王女士与刘先生系二婚组合家庭,王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双方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并于20XX年生下一子取名刘小弟。双方婚后在成都购买了XX小区一处  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2023-06-20
  • 20xx年4月15日,XXX电子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甲方)与XXXX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FYSD20150415-S01】的购销合同,后甲方按照购销合同中约定的货品名称、数量向乙方履行了全部供货及安装义务,并且乙方在供货单以及安装单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3-04-15
  • 原告:成都漫动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清路239号1栋5单元14层1402号。法定代表人:王文X,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律师。被告:钟M,女,汉族,1998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2023-03-05
  • 20XX年4月13日,余某(发包方、甲方)与创新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余某将其位五龙山屿府4-1-X-3号房屋发包给创新公司进行装修,工程造价为676XXX元,由乙方包工包料,工程有效期为80天。
    2021-12-09
  • 2021年2月21日,张某通过支付宝向邹某转账17000元,通过微信向邹某转账30000元、20000元、1200元、1200元,共计69400元。邹某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微信向张某转款10000元。
    2021-11-16
  • 本案案情不复杂,但是本属实的基本事实,由于被告不予以出庭,完全需要原告的证据加以支撑,成为了本案的难点。完全依靠证据定案时,案件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全部证据之间必须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完整无缺的证明锁链体系。 
    2021-08-29
  • 原告乐X诉被告余X、成都旭润翼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润翼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被告余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被告旭润翼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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