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无大小
浏览次数:69次 时间: 2024-03-19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张某在Y市某小区大门外等候进小区时,因一直按车辆喇叭,与路过的李某发生口角,张某从车上下来与李某对骂,后张某先用拳头殴打李某头部,引发肢体冲突。二人扭打一起后同时倒地,在倒地时张某左肩部着地骨折,后被群众劝开。后张某又使用皮带勒绑李某颈部,后又被群众劝开。经法医鉴定:张某左侧肩胛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李某左膝部挫擦伤评定为轻微伤。后Y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7月向Y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2022年7月,李某前往四川卓江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赵江律师承办本案。赵江律师了解案情后,立马安排阅卷工作,同时与委托人充分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及前因后果,并在详细阅卷后,第一时间同承办法官交换意见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以及相关证据。同时,赵江律师进行了细致、全面的开庭准备工作:如搜集并整理相关证据、撰写质证意见、书面的辩护意见等。

三、辩护思路

    1、李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在案涉事实中主观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认定伤者所受伤系李某案涉行为所引起。李某的案涉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本案案发的原因基于在通行缓慢的小区门口,张某无故多次按喇叭挑起事端,进而引起李某与张某发生纠纷。在双方冲突进一步升级之时,张某无任何正当理由先行用拳头殴打李某,在多次殴打且连续出击的情况下,李某基于保护自己人身权利免受正在继续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的防卫还击,且该行为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李某的还击没有故意要造成张某身体伤害的主观目的,而是对其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及时制止。所以,李某的案涉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李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本案存在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本案中张某主动挑起纠纷,后又先动手殴打了李某,实施了先行的不当行为,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特别是双方被旁人劝开后张某又用皮带勒李某脖子,其具有重大过错,故应当对李某从宽(从轻)处罚;

    2)李某的案涉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及时制止张某的不法侵害行为;

3)李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具有自首情形,(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存在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四、办案结果

2023年2月,Y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免刑事处罚。

五、心得体会

刑事案件无大小,刑事辩护也不是照本宣科,而是结合办案经验,灵活运用。作为辩护律师要坚持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更要为委托人提供充分、专业的服务,尽职尽责,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利。

六、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推荐案例 ·
case
  • 2009年8月13日,韩女士首付11.5354万元单独按揭购买了位于东山国际新城20栋某某楼某某号的房屋,婚后由夫妻双方在共同还贷,韩女士于2010年11月10日就取得了房屋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现房屋价值500000元。
    2023-06-21
  • 原告四川胤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胤捷通信公司”)与被告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创通信公司”)、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创电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18-09-25
  • 2018年9月9日,余先生参加完孩子的家长委员会活动之后,一起在饭店共进晚餐,因一时兴起,遂饮啤酒助兴,之后因家长委员会一名成员的提议便驾车去其中一名家长所经营的距离饭店一公里左右的KTV放松。徐先生行至成都市郫都区犀安路西南交大南门路段时被民警拦获。
    2018-11-12
  • 2021年4月,张某在Y市某小区大门外等候进小区时,因一直按车辆喇叭,与路过的李某发生口角,张某从车上下来与李某对骂,后张某先用拳头殴打李某头部,引发肢体冲突。二人扭打一起后同时倒地,在倒地时张某左肩部着地骨折,后被群众劝开。后张某又使用皮带勒绑李某颈部,后又被群众劝开。
    2024-03-19
卓江律师秉承勤勉尽责、竭诚服务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双柏路68号晨电科创园2栋8层35号
邮箱: 617146943@qq. com 电话:18502883888
版权所有Copyright@ 四川卓江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2023013382号-1
欢迎来到卓江律师事务所,您是本站的第19909为访客!
四川卓江律师事务所主要服务:郫县律师、郫县刑事事务、婚姻家庭事务、郫县律师事务所
滚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