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内起诉小三返还以性交易为前提的借款,男子:败诉.
浏览次数:214次 时间: 2021-11-16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川0191民初13406号

原告:张某,男,197X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邹某,女,199X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张某与被告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被告邹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邹某返还借款本金59400元并支付利息(以59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5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邹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张某与邹某通过交友软件相识成为朋友,邹某向张某借款69400元。但邹某还款10000元后未偿还剩余款项,张某多次催促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邹某辩称,1.双方系“恋爱关系”,邹某确实收到案涉款项。但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张某基于情感因素自愿给予邹某的爱心款项,且用于二人日常开销。邹某也存在向张某转款的情况;2.张某承诺不再要求邹某还钱,故本案债务已经消灭。

审理查明的事实:2021年2月21日,张某通过支付宝向邹某转账17000元,通过微信向邹某转账30000元、20000元、1200元、1200元,共计69400元。邹某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微信向张某转款10000元。

另查明,根据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显示:

1.2021年2月18日,邹某与张某谈到其欲买房但资金不足,还谈到欲购买的房屋情况,后询问:“你有好多借给我,我打借条”“哎,你借给我就好了。我要还给你的。我可以带你去我买房的那个地方看房,免得你觉得我借了你的钱不还”,张某:“我现在最多有两万……”“你交了多少定金”,邹某:“1W”。

2.2021年2月19日,邹某谈到买房差钱,并称“不好给你婆娘说?”张某:“对啊”,邹某:“那你能借我多少?”张某:“也不能让她知道”“不是说好的7万吗”,邹某:“我一月最多能还你5000左右,最多6000”“……早知道当时,你说喊我买车的时候,我就该早点喊你给我”。

3.2021年2月23日,邹某询问“老公,我买房子的钱,你出了69400,算借还是资助”,张某未置可否后二人谈到发生性关系。

4.2021年2月24日,邹某再次询问:“昨天问你,买房子的钱是资助的还是借的,你都不回我”,张某:“你想”,邹某:“我想啊”“我懂了,以后不问了”“意思借对吧”,张某:“你要敢做背叛我的事情就叫你还钱”,邹某:“不做,就是资助?”张某:“你先还你姐的钱”,邹某:“你之前说我买车的资助的嘛,7.5万”“后面我找你借钱,你又没喊我打借条”“我就想问清楚的嘛”“那你现在这个钱,是借我还是资助嘛”,张某:“总之过两年再说”“我现在不会问你要,万一你背叛我就要问你要”,邹某:“那我还你吧,想办法”,张某:“意思你要背叛我”,邹某:“不是背叛和不背叛的问题,我没有想过要背叛你”,张某:“这样两年嘛”,邹某:“……你之前说资助的嘛,我以为是资助”。后二人又谈到感情、性关系等内容。

5.2021年2月28日,邹某发送微信:“我只是觉得,你想睡免费的我而已。既然你喜欢我,之前也说给我投资,现在老在我面前提起人家借你的钱”“我要还的,不用一直说”“下次见面,我把欠条打给你”“骗子”,张某经一番解释后,邹某又问:“那你不要我还了”,后二人又谈到发生性关系,张某说:“星期二又来”,邹某:“先说,要我还钱不”,张某:“我说了只要你不背叛我”,邹某:“万一我陪了你很久,到时候我耍朋友了,你就喊我还钱”,张某:“我应该多的钱都会花在你身上”,邹某:“花是花,借是借,不一样性质,我就问你,钱不用还了行不”,张某:“星期二我过来”,邹某:“好,快说要我还钱不”“我不要口说无凭,我要文字的”,张某:“你保证和我好久呢”,邹某:“我不问了,我会还的,抱歉”“我就是觉得你在骗我”,张某:“不要我过来就算了”,邹某:“会还的,又不是不还”,张某:“不还,我×,星期二我过来”,邹某:“你说的不还哦”“你自己说的不还哈,我截图了,我有文字”。后二人又谈到性关系。

6.2021年7月15日,邹某向张某微信转账10000元并发送:“先还给你一万”“没钱了,不要喊我了”,张某:“……借归借,哪里有借了不还的”,邹某:“或者我来你家里,你老婆在不”“你最开始给我说你会和你老婆离婚,我才考虑和你耍朋友”,张某:“……你把我当傻子啊,钱借给你就想各种办法拒绝我还把我拉黑……”邹某:“那就说钱的事情,我可以到处凑,最多能凑出两三万,我最大极限给你3万”“你拿到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来泡我,她理应知道对吧”。

就上述聊天,邹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均少于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张某在庭审中称邹某在2021年7月29日晚上找张某,趁其不备删除了张某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其无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原件。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虽为复印件,但文字更连贯,内容更完整,逻辑更一致,故证明力更强,本院予以采信。

再查明,张某与案外人张于2008年1月28日登记结婚,二人现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庭审中,张某、邹某均认可二人系在陌陌交友平台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张某称其向邹某转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张某不知晓此事;其未同意邹某不还款。

以上事实,有《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对本案评议如下:

首先,在张某提起诉讼时,与邹某系赠与合同关系。邹某在与张某微信聊天时以买房为由提出“借款”。收款后,邹某在微信中多次询问“是借还是资助”“要还还是不还”,要求张某确认款项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张某多次未置可否且回复若邹某背叛则需要还款,最终在微信中表示“不还”,故二人此时形成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关系。张某后因邹某将其“拉黑”而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邹某向张某退还10000元并表示最多退还30000元,不能改变双方形成的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关系。

其次,赠与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从二人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来看,邹某知晓张某已婚,二人系婚外情,并在收款后反复追问“借款还是资助”,用两人的感情引导张某作出“不还”的意思表示。张某在作出“不还”的意思表示后立即与邹某商议见面发生性关系。结合张某此前多次表示不背叛就可以不还,张某与邹某在诉讼过程中仍然见面的事实,及邹某在庭审中关于“张某在起诉后要求邹某多陪自己几年直到钱还清”的陈述,本院认为,张某作出赠与行为的目的系维持其与邹某的婚外情关系。婚外情行为违背了我国婚姻制度、社会公德,也不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故案涉赠与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张某的给付行为欠缺法律上的给付目的。

再次,张某不得请求返还,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赠与合同无效后,案涉款项性质为不当得利,张某本可以依照上述法律条文主张返还。但如上所述,张某所为给付目的系维持婚外情,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为不法原因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法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张某将自己置于民法规范之外形成的债为自然之债,该债权非“合法权益”,不属于民法保护的范畴,本院对张某的自然债权不予评价,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立案后经本院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应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另,因案涉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的妻子张某对此并不知情,张某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张某的财产权益,因此,张某是要求不得当得利返还的适格请求权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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